【城管制度】南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南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促进队伍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制度】南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城管制度】南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南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促进队伍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收入管理

机关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

依法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

第二条 经费开支审批

机关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所有票据由分管机关财务的领导审批。重大经费开支和建设性支出由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经费开支报销规定

经费开支,500元以下的经办人、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查,财务部门审核,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签后报销;500元以上的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后,部门负责审查,财务部门审核,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局长审阅,再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报销。

经费报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资金结算中,1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能用现金支付。

发票(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①单位名称;②填制日期;③款项内容(用途)、金额;④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原始凭证),一般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多联套写凭证,不得拆开分张单写。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1、办公费。核报各种办公用品时,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购物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印章。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符合政府采购的支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其他股室所需办公用品按规定手续到办公室领取,不允许自行购置。

2、电话费。注意节约电话费的开支,单位公用电话原则上用于公务活动,严禁拨打语音等特殊服务电话。局领导的移动电话费,按市纪委批准的标准执行。因工作变动、不在岗位的领导不报销电话费。

3、水电费。加强水电管理,压缩水电费支出,从严控制办公用电用水。

4、车辆维修费。公务车辆维修应由司机事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局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请局主管领导审批,然后将车辆交付定点维修厂维修,如发现有新增维修项目,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车辆修好验收后,司机应将维修单带回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然后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车辆维修单,定期与维修厂核对,审核无误后将票据(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转交给车辆管理人员履行结账报销手续,经局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予以支付维修款项。

5、差旅费。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外出学习、培训等所需经费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韶关市对口单位范围)通知文件,并经局领导审批。报销内容主要由交通费和住宿费(培训费、会议费、餐费等作单独列支)组成。外出进行招商考察活动经费支出须经局领导批准,并事先编制经费预算,报销时不允许超出预算。

6、会议费。各股室承办会议,必须先列出会议经费预算方案,由分管局领导审查,报局班子研究批准。报销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

7、接待费。公务接待按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接待经办人员每周将登记的《局公务接待审批表》汇总,报请局领导审批后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接待清单,定期与饭店核对,无误后由接待经办人员履行签字报销手续。接待费用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和 “三单合一”制度,最后财务部门予以支付款项。

8、慰问费。在职干部职工因病住院,由人事股提出慰问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组织慰问。慰问费标准300元,离退休人员另行规定。

9、修缮费。所有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费)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编报竣工决算和修缮项目明细单,报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款项或余款。

第四条 往来款项管理

1、各股室因公需要借款时,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2、预支的差旅费,在出差人员返回7日内应结清;零星购物借款,应在收到发票7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借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出纳人员要加强对借款情况的清查,及时催还到期借款。

3、公款不得借给个人或私人使用。

第五条 政府采购

机关大宗、大件物品采购,较大支出的维修及各项长期支出活动,由单位采购联系人按照市政府采购办等部门的有关制度和程序公开招标购置或决定施工服务单位,以节约开支。

第六条 票据、印章管理

各种收费的票据必须在财务室领取,严格票据的管理和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丢失。

收款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票据领用时要进行登记。出纳人员在收到款项时,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除财政正常经费拨款无需开票外),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一式三联)应同时加盖“作废”章。

财务专用的公章、名章和支票,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用章必须事先请示局领导批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以及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的购入物品,都应记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手续。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2、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或带回家用,严禁擅自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3、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政府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使用股室提出申请,经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表”报局领导批准,再报国资办审批后方可核销,任何股室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纳入局机关收入管理。

第八条 其它

1、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班子会议研究确定。

2、本《制度》从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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